在能源圈,有这样一个共识:俄罗斯、伊朗和委内瑞拉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环境最恶劣的三个国家。
刘朝全,现任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副院长,他之前的职务,是中石油伊朗公司总会计师兼北阿扎德甘(以下简称“北阿”)项目的常务副总经理,他总结说,“跟伊朗人打交道,你得学会在别扭中做生意”。
而伊朗的“别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资金和商务合同。
首先面临的就是资金进入问题。
从1979年始,伊朗先后被西方国家制裁了近40年,伊核问题更是让伊朗长期被国际社会孤立:
1996年,美国通过《达马托法》,对在伊朗和利比亚油气领域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行为人实施惩罚。2003年,伊朗宣布发现铀矿并建设铀浓缩设施,美国以伊朗秘密研制核武器、资助伊拉克境内反美武装和“支持恐怖主义”等理由,对伊朗追加制裁,与伊朗革命卫队或某些伊朗银行有往来的外国银行也将受到制裁。
因此,受美国所谓“长臂管辖权”震慑,国际国内大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介入伊朗的项目。
其次,合同的签署及执行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用刘朝全的话说,就是“折腾”。
任何在伊朗的石油项目合作都是回购合同(EPC)形式,即由中方带人、带技术、带资金为伊朗做石油开发的钻井、地面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试采28天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后,移交给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伊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中方固定收益报酬。
这种合同,可以用五个“一定”来概括:以一定的投资上限,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实现一定的产量,并稳产若干年,给予合同者一定的收益率上限。
但是,按照刘朝全的说法,五个“一定”其实是五个“不一定”,处处都是“坑”。采办、招标审批复杂严苛,加之征地、清雷、环保许可、长名单、短名单、标书、评标标准、评标结果、授标、清关等,几乎一切环节都会延误工期。
而刘朝全的经验,除了“死磕”、“硬抗”之外,还有慧眼识别商务合同中的其他隐形坑。
比如,在某次项目中,他的团队曾发现,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在合同中以月利率充年利率,把这种隐形漏洞告知其他项目的国际公司后,大家无不惊出一身冷汗,最终联手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提出要求予以纠正。
国际社会一直在倡导用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在刘朝全看来,这只是降低了石油作为交通燃料的增长,其作为化工原料的需求将持续存在且不断加大。在我国对外石油依存度较高的背景下,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石油储量居世界前列的伊朗肯定也会是民营资本试图掘金的地方。
他的建议是,油田项目牵涉资金庞大,工期长,尤其是对于有兴趣在伊朗投资的民营企业,更要确保资金到位、技术和商务谈判能力过硬。
来源:能源评论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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