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起,山东将调整居民、非居民用气“批发价”。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门站价格是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并轨。并轨后,居民用气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
既降税又降价非居民用气便宜了
“对于非居民用气的需求方来说,调整之后的终端价格会有所下降。”13日,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行的非居民用气天然气价格要比居民用气价差大。如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目前执行的非居民用气售价为3.6元/立方米,而居民用气价格第一档一直以来均为3.0元/立方米。《通知》实施后,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均实行基准门站价格,各环节的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税率下降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下调了0.02元。
同时,13日省物价局再发通知,重新核定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该工作人员表示,省内主要干线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了0.07元/立方米,使城市门站价格同幅度下调,“对于非居民用气的需求方来说,城市门站价格调整之后,为下一步城市终端价格下调留下空间。”
一年后允许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一直没有调整,价格低于非居民用气。根据《通知》的规定,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也就是说,居民用气的“批发价”将向非居民用气“看齐”。
根据《通知》的规定,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即每立方米上调0.35元。该方案实施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如果以城镇居民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每立方米最多上调0.35元测算,每户每月增加开支7元左右。但实际上,各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一,各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也不一样。如胜利油田的自产气,其门站基准价格为每立方米1.447元,而中石化济青二线的门站基准价格则为每立方米2.04元。因此,《通知》执行后,各地的居民用气价格或将有升有降。方案中也强调,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主决策调整价格、幅度,并且在调整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价格听证会等相关程序。
此外,按照国家要求,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的,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
SDPR-2018-046002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86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山东省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35号)相关精神,决定理顺我省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
(一)将天然气城市门站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城市门站价格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照国家公布我省省界天然气门站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明确各城市门站价格。并轨后的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详见附件1。
(二)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居民、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并轨后,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与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一致,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三)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将各环节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四)胜利油田自产气供东营市的天然气门站价格按新机制同时并轨;中海油海上生产的部分海气供烟台市门站价格由烟台市物价局参照中石化、中石油供烟台市门站价格制定。
二、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
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定价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是否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及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2018年如需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也可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一并贯彻落实,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此次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可结合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推行价格联动政策,疏导销售价格矛盾
在国家全面推行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前,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管,严格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核算、发布联动价格。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测算审核,达到和符合联动政策要求的,可及时实施联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四、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民生
按照国家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的,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民生政策无小事,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燃气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高度重视此次国家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政策对社会的影响,切实做好天然气市场监控和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做好对可能出现的抢购、不实谣言等异常情况的预判和应对,保障天然气市场基本稳定。
(二)科学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幅度、时机,科学合理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可随城市门站价格单独调整,也可结合城镇配气价格的核定一并实施,具体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展开后,要加强跟踪监控,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各市在制定居民用气价格并轨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居民用气价格的并轨方式、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制度是否与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一并进行听证,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密切关注居民用气市场变动。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居民用气市场变化,及时与各城市燃气企业沟通,发现市场异常变动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达到一定条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居民与非居民价格并轨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境内天然气输气干线基准门站价格表
2.有关企业名单点击下载.pdf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7月13日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王晶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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