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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北京燃气蓝天:获授不多于2.5亿港元的融资贷款(附公告)
来源: | 作者:华气能源猎头 | 发布时间: 2019-09-09 | 1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标题:北京燃气蓝天(06828)获授不多于2.5亿港元的融资贷款
来源:智通财经网
北京燃气蓝天(06828)获授不多于2.5亿港元的融资贷款 2019年9月9日 18:05:50 查看PDF原文 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讯,北京燃气蓝天(06828)发布公告,于2019年9月5日,公司已接纳由银行发出的融资函件(日期为2017年8月9日)的补充函件的条款及条件,该银行将向公司提供到期日为2020年8月16日的本金额不多于2.5亿港元的融资贷款。

附: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披露
公告链接: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909091352780965_1.pdf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本公司已接纳由银行发出的融资函件的补充函 件的条款及条件,据此,该银行将向本公司提供融资。 融资函件载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的若干条件。 本公告乃由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本公司已接纳由银行(「该银行」)发出的融资函件(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的补充函件(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统称「融资函件」)的条款及条件,据此,该银行将向本公司提供到期日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的本金额不多于250,000,000港元之融资贷款(「融资」)。 融资函件的条款及契诺其中包括,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北京燃气有限公司须保持作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权益不少于20%之承诺。若发生违反融资函件内之前述保证,银行可终止融资及要求立即偿还不时的所有未偿还款项。 于本公告日期,北京燃气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约41.13%。 当上市规则第13.18 条项下责任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 条在其后续中期及年度报告作出披露。 承董事会命 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郑明杰 香港,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明杰先生、洪涛先生及李蔚齐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支晓晔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汕锴先生、黄彪先生、马安馨先生及彭兆贤先生。
来源:智通财经网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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